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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标

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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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协商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权是与商标权利人主体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主体消亡了,则该商标也将无法使用。因此在公司注销时,需要把该有效商标转让出来,方能发挥商标用途。如果是商标买卖,则必须办理转让手续才算交易结束,否则如同买卖房产而不去房产局登记一般,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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