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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标

商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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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变更的必要性

若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发生变化,但注册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继续使用,那么注册人的使用即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同时会影响续展、许可等其他事项,甚至会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无法做答辩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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