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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商标

“王春”商标

金陵商标帮辅王春美容院成功异议“王春”商标

 

【王春美容院 品牌简介】

王春美容院成立于1993年,最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多年发展,逐渐形成了正规化的管理,于1999年成立了江苏王春美容实业有限公司。如今,已成为集美容、美发、美体、培训、科研和产品研发于一体的国内著名大型专业美容连锁机构。

王春美容院是中国美容行业知名品牌,先后获得“三信三优”单位、“中国美容业百强美容院”、“优秀美容院”、“放心美容院”、“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美容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团体会员”、“最能代表江苏美容行业形象的优秀企业”等荣誉称号,更是成为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的教学基地。

“王春”不仅是创始人王春的姓名,还是异议人公司的字号,具有强烈的显著性。王春即为王春美容院的创始人,对该名称拥有不可辩驳的姓名权。同时,我方申请人从1993年开始,便使用“王春美容院”的名义最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而后于1999年成立“江苏王春美容实业有限公司”,我方申请人对“王春”亦享有不容置疑的企业名称权。可惜忙于经营发展,公司未能及时申请注册相关商标。

由于“王春美容院”大范围的经营和推广,该名称早已为广大公众熟知,且与我方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而“王春”/“王春美容院”在相关行业也已经成为炽手可热的品牌,被他人盯梢并企图恶意抢注。第5849649号被异议商标“王春”申请于2007年,远远晚于我方申请人的登记日期和使用日期。同时,被异议人与王春毫无关系,异议商标的申请不是偶然,而是刻意的模仿和抢注。


【实时异议 成功维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因此,在被异议商标初审核准进入公告期后,申请人委托我所实时进行了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中详细陈述了我方异议商标在先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被异议商标如果一旦核准,将对相关行业内已有品牌造成的冲突和对消费者产生的混淆误认。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经商标局审查认定,我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春”商标在先经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间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南京市,对异议人商标理应知晓。故被异议人在“保健、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王春”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因此,商标局裁定:第5849649号异议商标“王春”在相关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我方申请人最终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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