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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撤三,小银星终获成功运行

复审+撤三,小银星终获成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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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每一个宇宙人看到这个商标都不会陌生。是的,这正是南京小银星艺术培训学校(原“南京小银星艺术培训中心”)所拥有的、有效的在用商标——“小银星艺术团

南京小银星艺术培训学校创立于2008年,是集艺术培训、演出会展、文化创投为一体的综合型青少儿艺术教育培养机构。艺术团秉承艺术启迪心灵的办学宗旨,以体验式的教学理念致力于优质艺术教育的普及与推广,目前已在南京、无锡、徐州、常州、杭州、太原等地区拥有数十家教学点,培养了一代又一代具有文化艺术气息的少年儿童,成为江苏省少儿培训领域的第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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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合学校的推广,该校在第41类上申请了第11876158号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5253591号‘银星’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不服,认为该商标为企业原创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且该商标具有儿童艺术团的特色,已经被消费者熟识多年,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相关权益。

我所接到申请人的诉求后,安排了相关商标专员负责本案的复审,对商标近似、使用范围的区分及引证商标的状态做了详细地分析:

1、我方商标“小银星艺术团”取自企业字号和企业的经营特点,是原创商标,“艺术团”三个字深刻反应了我方企业是以经营艺术培训为主,突出了企业的经营特点,具有强烈的商标显著性。

2、我方商标中的“小银星”三个字又突出了我方企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针对“青少年儿童”,突出服务对象的年龄范围。

3、我方商标限定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艺术教育和艺术培训”,而引证商标的企业是一家专业的歌舞厅、KTV,经营范围上相差甚远。

综合以上理由,我方商标专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详细的复审理由书。同时,我方专员发现,引证商标企业已注销,为大大增加复审的成功率,同时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复审+撤三同时申请,这也是我们在评审时比较有效的组合方式

最终,通过双管齐下的方式,我们成功注册了第11876158号“小银星艺术团”商标,为消费者保住了一颗运行良好的小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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