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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鹤春”——百年老店传承的争议之战

“四鹤春”——百年老店传承的争议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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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

      “四鹤春”是南京当地一家拥有百多年历史的老字号面店,与扬州的富春、镇江的宴春合称为“江南三春”,名声远扬。“四鹤春”创建于1932年8月,由孙锡第老先生联合其他三位股东:王兆云、王松怀、冯光明,成立“合记四鹤春大菜馆”。据《秦淮区志》记载,上世纪四十年代,四鹤春、包顺兴等夫子庙地区二十几家菜馆、茶社创成品牌。四十年代末期,由于国民政府腐败、社会动乱,茶楼、菜馆一度萧条。解放后,四鹤春随同一批知名茶社恢复营业。1956年后茶社生意清淡,难以为继,70年代撤并改成茶社,仍保留永丰、四鹤春、新奇芳阁品牌。80年代茶社纷纷调整经营品种,四鹤春的经营品种以面店小吃为主。1993年6月由于城市改造,四鹤春被拆迁,暂时歇业。1999年3月秦淮区夫子庙饮食总公司为了发扬老字号四鹤春的光彩,易地在洋珠巷78号(今现址)恢复老字号四鹤春重新开业,专营面点、小吃,取名为四鹤春面馆。2001年6月,企业改制,四鹤春品牌划给南京夫子庙瞻园面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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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维权】

被争议人“陈永相”,从1999年3月四鹤春重新开业至2011年6月,一直在四鹤春面馆从事经营工作,还担任过公司副总及下属单位法人代表,在2011年1月2日从公司退休后抢注了“四鹤春”商标。南京夫子庙瞻园面馆直到2013年8月在申请“四鹤春”为老字号认定的时候,才知晓此事。

得知此事后,南京夫子庙瞻园面馆(争议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委托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对陈永相(被争议人)在第43类上注册的第9101018号“四鹤春”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我所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搜集了争议人创建“四鹤春”品牌以来的相关使用证据,并举证了被争议人恶意抢注我方“四鹤春”品牌的事实,成功争议了陈永相在第43类上注册的第9101018号“四鹤春”商标,维护了争议人“南京夫子庙瞻园面馆”的在先商标权。

 

【法律条款

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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