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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 禁用不如废止评选

“驰名商标” 禁用不如废止评选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日前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作为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产品标识,自打1991年9月19日首批“中国驰名商标”诞生至今,已经走过20多年的历程。那声“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语,更是留在了一代人的记忆里。客观地讲,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驰名商标”的问世对于产品推广、商标意识普及曾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时代的变迁,其作用慢慢被异化,负面效应也日渐凸显。

就拿商家借“驰名商标”做宣传一事来说吧。众所周知,作为市场的产物,企业商标是否“驰名”理应由消费者“用钱投票”来决定,而不是行政官员说了算。那种权力主导下的“驰名商标”认证,本身就是计划思维的产物,是行政力量对于市场机制的严重扭曲。

纵观世界,“可口可乐”没有被美国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这并不妨碍其畅销各国;“索尼”没有被评为“日本名牌”,也不影响其名扬天下。可我们呢?这些年从“国字号”到省市级,各种“驰名商标”可谓泛滥成灾,但其中有几个是市场认可的,还有多少是消费者连听都没有听说过的“伪驰名”?这样的“驰名商标”即便印在产品上,又有多大效用呢?

退一万步讲,即便真是为了“防止被侵权‘傍名牌’”,那么现有法律也已经足够了。不仅《商标法》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有明确规定,《刑法》也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设置,又何须多此一举,再耗费精力、浪费金钱去谋什么“驰名商标”的虚名呢?

更何况,近些年,“驰名商标”的评选正逐渐异化为一个企业、中介、评选方各取所需的畸形产业链,沦为有关部门寻租敛财的工具渠道。如此“给钱就‘驰名’”的做法进一步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公信力,难怪如今越来越多企业对于“驰名商标”评选不再积极,哪怕“整个评选过程不收任何费用,当选后还能获得政府奖励,但很多入选企业都是靠工商部门‘请’了多次才申报的”,这样的评选、这样的“驰名“,不如取消了之。

事实上,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就曾呼吁取消“中国驰名商标”的评选。而如今,新《商标法》实行后“禁用‘驰名商标’做宣传”的规定,更不啻为给“驰名商标”的评选敲响了丧钟。毕竟,一项桂冠如果不能印在产品上、打在广告中,那与没有又有何异,还评选来干嘛?

所以,无论是站在产品营销的角度,还是兑现政府简政放权、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承诺来说,取消“驰名商标”评选似乎都已经水到渠成。一味拖延,只能让人们怀疑这背后是否有什么“不能说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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