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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UN遭遇恶意抢注 无效宣告得以维权

ESTUN遭遇恶意抢注 无效宣告得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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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立于1993年,2015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747)。公司自2011年底启动机器人战略,2012年进行产品研发和试制,到目前为止,共研发出包含六轴通用机器人、四轴码垛机器人、SCARA机器人和DELTA机器人、MINI桌面机器人、burt医疗机器人等16规格型号的机器人产品,抓举重量从3KG-450KG,是国内自主开发机器人规格型号最齐全的公司。

申请人公司是国际机器人联盟中国企业会员单位、中国机器人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国家机器人标准化整体组成员单位、江苏省工业机器人专委会理事长单位、江苏省机械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机器人行业鉴定点。公司王杰高博士当选为新一届IFR(国际机器人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唯一中国企业委员。公司为首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通过“中国机器人”认证的国产工业机器人企业,为工信部力推的“中国机器人TOP10” 标杆企业之一。

申请人在技术创新研发能力有非常优秀的表现,承担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2017 年 12 月 15 日收到南京市财政局根据《关于转下省 2017 年度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和科技经费指标的通知(第十二批)》拔付的补贴款 800万元。2018年7月3日,在国际机器人年度评选颁奖典礼上,获得CIROS 两大“金手指奖”,产品荣获创新产品奖项,公司荣获智能集成奖项。

公司已被认可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江苏省交流伺服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创新型企业◆南京市锻压机械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委员会控制和功能部件工作组”承担单位◆中国锻压协会理事单位◆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锻压机械分会理事单位◆南京市电液控制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度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

公司产品资质:◆CE认证◆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江苏省科技进步奖◆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江苏省专利新产品(折弯机控制系统)◆南京市名牌产品◆南京市科技进步奖(压力机控制系统)◆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产品(ER16工业焊接机器人自动化系统)◆埃斯顿机器人智能工厂获得2017年中德智能制造合作试点示范项目

商标情况

公司所有产品都是使用统一的主品牌名称“埃斯顿”、“ESTUN”,2002年就在相关的第7类注册申请了“”商标,注册号为:3202392,覆盖小组为0726,0742,0744,0748,0749,0750。后来为了全面的保护自有商标,在2010年在第942类也都注册成功,商标名称与公司名称是完全保持一致的。

然而,在企业迅速发展和品牌大力推广的过程中,申请人发现“ESTUN”商标被行业内的人钻了空,在第7类0733和0734小组申请注册了第28001571A号“”。该商标的申请,严重影响了我方申请人的在先所有权,并很容易让消费者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因此,申请人委托我所对相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案情分析

我所评审专员在分析该案情后认为:被申请人商标与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商标完全是抄袭了我方原创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的规定,损害了我方申请人在先的商标所有权;同时,还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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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本身近似

被申请商标与我方商标,英文字母完全相同,且都是普通印刷体,视觉感受也基本相同,属于相同商标。

(二)注册范围属于近似商品

我方第3202392号商标注册商品包括如图所示,其中“机器人(机械)”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产品构成类似商品。虽然不在同样的群组,但申请人的产品主要是工业机器人,而工业机器人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切削一种功能,申请人产品中的一款搬运码垛机器人正是使用在搬运场合,与被申请人指定的产品功能用途是一致的,消费对象也是接近的。普通消费者不会查找分类表,只会从功能上看,在实际使用的场合中,根本无法区分。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不予公告。被申请商标与我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当核准注册。

(三)我方申请人经过多年来精心培育,名下ESTUN”商标已被认定为“南京市著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商标名称早已经形成与申请人唯一对应关系。且ESTUN”商标属于原创商标,并不是固有组合,而是申请人公司名称埃斯顿的对应英译,英文商标的本身也并不符合常见的拼读习惯,被申请人发生巧合的可能性是没有的。加上我方商标使用在先,并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可以判定被申请人商标完全是对我方商标的抄袭和复制

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若不及时制止此类不正当的商标注册行为,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综合以上理由,被申请人进行了无效宣告答辩,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有效。而后我方申请人委托我所进行了质证,坚持前述理由及请求。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了我方的无效理由,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ESTUN”商标在遭遇恶意抢注后,以无效宣告的方式得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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